厦财教〔2013〕18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岛内外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学校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全市统一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基础上,从2013年9月起,适当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9月起,各区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30元/年提高到840元/年、初中由1110元/年提高到1260元/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50元/年提高到910元/年(不含免学费补助)。
二、对有关区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14年起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1)对于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25%;(2)对于同安区、翔安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50%。
三、其他说明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关于“建立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精神,如果上述提高标准后的公用经费难以满足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运转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需增加的公用经费由相关区承担。
2.有关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管理要求等仍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0〕31号)和《关于统一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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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9月5日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