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下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泄漏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对本处室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逐级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
第五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中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进行确认。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当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具体程序:
(一)各处室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365bet体育在线下载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应当提出公开的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再送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三)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公开信息,不予公开。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365bet体育在线下载保密工作细则》做好保密工作。
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权利人同意即可公开的信息,可以在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后提出公开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再送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虽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提出公开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能够区分处理的信息,应当对该信息进行处理后提出公开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再送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四)各处室经过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属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主动公开。
如果申请人提出依申请公开,各处室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对所申请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提出公开的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再送交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五)各处室经过审查,对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仍不能确定其公开属性的,各处室应当提出意见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再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其公开属性;局主要领导仍不能确定其公开属性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各处室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后,应当按照前四款规定程序对该政府信息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处室制作或者获取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有关部门解密后,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所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处室在保密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征求本局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处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九条 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各处室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有相关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本处室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本处室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和日期;
(五)本处室负责人的签名和日期;
(六)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的签名和日期;
(七)本处室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各处室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文字记载,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在《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等未尽事宜,依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规定》以及《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局属事业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