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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强化政府会计核算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9日   

作者: 赵惠敏   来源: 中国会计报

    《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下称“《基本准则》”)对于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实务部门如何看待《基本准则》以及《基本准则》在下一阶段如何落地实施,成为业界关注的问题。

    尤其是《基本准则》将在2017年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包括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在内的制度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实务部门应当如何做好准备,配合财政部积极构建完整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相关人员对《基本准则》进行学习和把握。作为一名基层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基本准则》后,感觉“新”意连连:新制度、新理论、新要求贯穿全文。

提出新目标和新要求

    《基本准则》明确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系统、双基础原则的全新核算体系,这是最大的亮点。相对于实行多年的预算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同步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预算会计是为了满足预算管理需求,而财务会计服务于单位财务管理,比如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成本管理与控制等。

    具体来说,上述亮点体现在《基本准则》的第一章第三条,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此外,笔者认为,《基本准则》还提出了政府会计工作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即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这样能够全面、清    晰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具体来说,政府会计工作的新目标和新要求体现在《基本准则》的第一章第五条,即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借鉴企业会计经验

    《基本准则》的制定在某些方面借鉴了企业会计经验,但没有照搬照抄,而是结合政府会计特点制定了适合自己的条例。

        比如,《基本准则》规定了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7个方面的质量要求。这些方面都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根据政府会计特点删掉了企业会计中的“谨慎性”要求。

    同时,《基本准则》还进行了理论创新。比如,《基本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笔者认为,这种“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是一种理论创新。可见,《基本准则》结合政府会计实际需求,勇于突破,不拘泥于现行预算会计中的要素分类,重新科学定义了“资产”“负债”两个要素,创新性地提出了“收入”“费用”两个要素,利于准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运行成本,科学评价政府资源管理能力和绩效。

    另外,《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样的要求是全新的、前所未有的。《基本准则》第五十条同时强调,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作为一名政府会计,笔者深刻领会到政府会计领域的这项重大的制度变革带来的深刻影响。相关单位应以《基本准则》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单位财务管理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准确反映单位运行成本,科学评价单位绩效,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单位财务透明度,确保《基本准则》及其相关具体准则和制度的贯彻实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