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登友 来源:中国会计报
湖北省财政厅在部署今年的全省财政工作时,特别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读,笔者深感全面推进内控建设就是要让内控规范这缕阳光,“照亮”单位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下称“《内控规范》”)实施后,为掌握湖北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情况,在湖北省财政厅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笔者所在部门组成调研组用了几十天时间,跑遍全省17个市、州、县的城乡,以及部分省直部门共计51家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各地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者召开了30多场次的恳谈会,实现了实地访、现场问、做宣传、作讲解、听呼声、收意见的调研目的。这次调研使大家深切体会到,内控建设就是将各单位各项工作开展之前的风险防范、腐败预防进行“关口前移”“未病先防”,这与婴儿刚出生就要打预防针,不能等到生 了病才去医治的道理一样。把《内控规范》的核心要件—— —“制衡性”和“流程性”嵌入到各单位各项工作制度中,这样才算抓住了内控建设的“牛鼻子”,才能建立起“事先预防、事中内审、事后评价”的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内控规范》让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了通用“模板”。《内控规范》是在借鉴国外内控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的国家级顶层设计,是全国156万个大大小小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共同遵循的“通用模板”。这好比体操运动员参加锦标赛,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动作。又如同开车一样,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通用“模板”的要求,把原有散落的、欠规范的制度进行提升更新,让制衡一一紧扣,使流程环环相连,真正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实用的、管用的内控制度,形成“人人重内控、处处防风险、事事得安全”的工作和社会环境。
二是“内控”不等同于“内审”。“内审”是事中或者事后的内部审计监督,是“治病救人”,而“内控”是对经济活 动风险的事先预防,是“未病先防”。
《内控规范》的着力点是领导层在议事、决策之前要关注风险,重在预防;预防经济活动风险,应当以预算管控为主线,以资金收支为重点,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要在项目预算申报立项开始就着手抓风险防范,亡羊补牢远不如防患于未然。
三是“内控”不只是对会计业务的控制,更是利用会计信息对整个资金活动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一般来说,各单位职能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以统一的价值尺度货币来计量,就能反映各单位履行职责的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资金运动情况。一个单位的资金运动不外乎涉及到部门预算、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建设项目、采购与合同等6个方面。所以,《内控规范》涵盖各单位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抓内控就是抓住了防范风险的关键节点。
四是搞“内控”不只是制定制度,更要以钉钉子的“韧劲”狠抓落实。如果只是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念在嘴上,不用在心上、不抓在手上,就好比“牛栏关 猫—— —是个摆设”,迟早会出事,甚至会摊上大事儿。一旦出了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双落实的要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乃至普通员工都要被问责、被追责。抓“内控”落实的措施应当说不少,笔者认为信息技术应该是内控建设的主要抓手之一。利用信息技术把“制衡性”和“流程性”固化在经济活动的议事、决策、执行、签批各环节的程序里,实行自动“报警”的计算机控制,就可为防范风险、反腐倡廉添上一扇“防护门”、加上一道“防火墙”。
五是抓《内控规范》建设不是给自己戴“紧箍咒”、找麻烦,而是给自己“上保险”、为单位“把关口”、为干部“保安全”。
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各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形成下级接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到下级的牵制,平级之间相互约束的责任链条;把权 力的上对下、下对上、无权对有权以及权力的横向制衡形成约束链条,从而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银行的“金库”少有发生被抢、被偷、被盗的事件,关键在于金库的看门者不能进入金库,握有金库铁门钥匙的不能让他知晓金库密码,提取金银钞票时必须两人在场等既简单又起作用的预防措施实打实地落地见效。
否则,即使制定再多的“制度”,只是“花架子”,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六是内控建设不只是单位内设财务机构的事,而是全体干部职工都得关注的综合性的“一把手”工程。这是因为《内控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牵涉到各个单位的各个层级、各项工作、各位相关人员,仅凭财务部门的推动力度远远不够,需要主要领导“一把手”亲自挂帅出马,需要内部职能部门干部职工形成共识,组成合力,齐心协力、齐抓共做,营造在权责范围上“全覆盖”、在业务环节里“全流程”、在干部职工中“全参与”的内控环境,就会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效率和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