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库〔2016〕37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级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各区代理支库,区级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厦门市市级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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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市级
第二条 厦门市
第三条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
第六条 市
第七条 市
第八条 市
第九条 市
第三章 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条 纳入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
第十一条 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及相关附件,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至市
(二)退票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或市
2.市财政局接收《预算拨款凭证》退票回单,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实拨资金拨付手续。
(三)退款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向市
2.市
第十二条
(一)一般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
2.市
3.代理银行收到《
4.代理银行将支付成功的《
5.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分别发送市
6.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清算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进行系统自动校验。
7.市
8.预算单位接收《
(二)退票流程
1.代理银行《
(1)代理银行接收《
(2)市
(3)预算单位确认后作废原《
(4)人民银行接收负数《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处理成功后,将回单发送市
2.人民银行《
(1)人民银行接收《
(2)市
3.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退票流程
(1)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凭证要素填写不完全、准确,大小写金额、预留印鉴不相符,与TIPS电子数据对应要素不一致,《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与其附件金额不一致等情况,签退票专用章,发送代理银行,同时将TIPS系统电子数据一并退回。
(2)代理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退票回单,确认后作废原《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直接支付申请划款业务手续。
(三)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向市
2.市财政局接收《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同时生成应向人民银行发送的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电子凭证,校验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3.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代理银行将《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送市财政局,同时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于指定时间前将当日实际已退款的财政直接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人民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收到电子凭证校验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4.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分别发送市财政局、代理银行。
5.市财政局接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向人民银行发送负数《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人民银行处理成功后返回回单至市财政局,并完成清算额度冲减。
6.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清算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日报表》电子凭证,发送市财政局进行系统自动校验。
7.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回单、《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及人民银行反馈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审核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财政业务系统自动校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无误后,恢复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指标额度。
8.预算单位接收《
第十三条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
2.人民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处理成功后,登记预算单位额度,并将电子凭证回单发送市财政局。
3.代理银行接收《
4.预算单位通过
5.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
6.代理银行将当日支付成功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发送市财政局,并于指定时间前将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提交人民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人民银行校验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7.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确认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分别发送市财政局、代理银行。
8.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清算的《
9.市财政局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及人民银行反馈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审核无误后确认,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10.预算单位接收《
(二)退票流程
1.代理银行《
(1)代理银行收到《
(2)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反馈的授权支付退票信息,确认后作废原《
2.人民银行《
(1)人民银行接收《
(2)市
3. 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退票流程
(1)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凭证要素填写不完全、准确,大小写金额、预留印鉴不相符,与TIPS电子数据对应要素不一致,《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与其附件金额不一致等情况,签退票专用章,发送代理银行,同时将TIPS系统电子数据一并退回。
(2)代理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退票回单,确认后作废原《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授权支付申请划款业务手续。
(三)退款流程
1.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向预算单位发送《
2.预算单位接收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接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发送预算单位,完成支付额度恢复,同时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到账通知书》,于指定时间前将当日实际已退款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凭证,汇总开具《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人民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人民银行校验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4.人民银行接收《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分别发送市财政局、代理银行,完成支付额度恢复。
5.代理银行根据当时实际已清算的《
6.市财政局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及人民银行反馈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审核无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财政业务系统自动校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回单无误后,恢复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
7.预算单位接收《
第十四条 专户拨款业务流程
(一)一般支付流程
1.市财政局向专户银行发送《厦门市财政专户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专户银行收到校验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专户银行收到《厦门市
3.付款成功后,专户银行将《厦门市
(二)退票流程
1.专户银行收到《厦门市
2.市
(三)退款流程
1.专户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向市
2.市
第十五条 收入退还业务流程
(一)收入退还流程
1.市
2.人民银行收到《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及相关附件,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退还至收款人。
3.处理成功后,人民银行将《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回单发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收入退还退票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经核对发现要素信息有误或相关附件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的,签退票专用章,发送市
2.市财政局接收人民银行反馈的退票信息,确认后作废原电子凭证,重新办理收入退还手续。
(三)收入退还退款流程
1.人民银行收到退款资金,向市
2.市
第十六条对账处理
(一)凭证对账。由凭证发起方向接收方发送对账信息,接收方对账无误后反馈。
1.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
2.电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
(二)业务对账。包括市
1.每日对账:在当日业务终了时,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分别将当日所收到的所有电子凭证信息分业务类型、分支付(清算)情况、附凭证张数、凭证号等信息汇总发至市
2.定期对账:按照市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未列明的业务流程,以市
第四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业务方用以制作电子凭证(含电子报表,下同)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九条 各业务方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分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名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和普通个人名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三类。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加强电子公章管理。各业务方确认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制作成电子印章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提交纸质印章备案单,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各业务方用于备案的电子公章,应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用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方按照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分别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五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退款凭证、厦门市财政专户支付凭证、厦门市财政专户支付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退款)日报表、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收入退还书、收入退还退款凭证、更正(调库)通知单、收入日报表、库存日报表等。未列明的单据及样式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市
第二十七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应急状况下,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办理纳入电子化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均以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但各部门可以自行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据。
第二十八条 市
第二十九条 相关业务方要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三十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三十三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三十四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六章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市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监督与审计,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开展检查,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
第三十九条 市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
第四十一条 人民银行在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
(一)代理银行(总行或厦门市分行)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负责全市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负责协调总行研究开发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并提供本地应用和服务;按照有关管理细则或者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预算单位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二)代理银行(各支行及营业网点)按照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对账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
第四十六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区(管委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365bet体育在线下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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