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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在线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库[2004]5号)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9日   

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代理银行:

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365bet体育在线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365bet体育在线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资金支付 办法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 2004年3月25印发


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厦府办[2002]18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承担的国内配套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消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实行管理和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并通知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除了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办理银行预留印鉴外,应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将与预留银行相同印鉴式样的印鉴卡交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依据,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 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要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五节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性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款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性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四),并附所属单位用款计划,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于每月28日前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的下月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性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经常性支出,审批至款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总额,及时逐级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批复。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五),报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性支出应填写至具体项目。

第四十条 市财政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七),经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八),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及各所属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四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再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同时提供具体工资数据文件,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十七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拨款供养的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里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在每月25日前,将经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后的有关工资数据送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编办、市人事局核定的各预算单位人员及工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生成工资发放数据文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支付指令和工资发放数据文件,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分别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变动后的次月工资发放数据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工资支出明细账,并向预算单位及市财政局提供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的工资发放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财政资金用于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六条 工程采购支出的审核工作按照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由建设单位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经项目监理签署意见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有关支付凭证,报送市财政审核所及财政相关部门。

本条所称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五十九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厦门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凡列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的支出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六十二条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本条所称的的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分类表》且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或者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分类表》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出。

第六十三条 大宗物品、服务采购需要支付时,基层预算单位对采购的货物、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报上级预算单位汇总。

本条所称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款支付凭证、购货票据以及相关票证复印件等。

第六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下层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并附有关凭证,报市财政。

第六十五条 市财政审核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以及特别紧急支出。

第六十七条 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九)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预算单位下月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一)。

第六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二)及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得受理。

第七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十二、十三)。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月、旬报表于次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七十七条 每月15日内,一级预算单位将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分预算科目类、款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进行账务核对。

第七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十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八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是:

(一)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现金存款情况,并与市财政局核对账户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八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编制、汇总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转批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和所属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第八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第八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 妥善保管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向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按时向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六条 除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

(六)项目实施或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况。

第八十七条 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以及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十八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并由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一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二、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三、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四、部门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五、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六、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七、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八、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九、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十三、财政支出日报表

十四、财政支出旬(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