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本次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述资格条件:
1、 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特定条件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仅限合伙企业);
(2) 社会资本的类似项目业绩须满足: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至日前5年内:至少拥有一项投资额高于伍亿元(含)的公路、桥梁、市政道路、隧道、轨道交通、电力、片区开发、产业新城或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业绩(以PPP、BOT、BOOT、BOO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3)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截至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拾亿元(¥1,000,000,000)或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截至日前2年内的有效资金管理规模不少于人民币伍拾亿元(¥5,000,000,000);
(4) 能提供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联合体全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第(1)项和第(4)项要求;联合体牵头方须满足第(2)项要求;联合体中参与方(非牵头方)应满足第(3)项要求;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均不得低于20%(含);
(6) 第2)项的业绩可包括其独立参与也可包括其以联合体牵头方身份参与的PPP业绩(须另行提供相应的联合体协议)。
(7) 以联合体形式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申请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也不得以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方式申请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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