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我市制定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104〕128号),通过财政资金和政策两方面扶持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市目前养老服务无论是在规模、结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和机制等均难以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
二、《通知》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说明
为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新机制。加大财政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我们在制定《通知》时,对涉及到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及明确:
(一)扶持对像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资本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等服务(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以及日间照料)并且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是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抵押方式融资在1亿元的额度内,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年期限的贴息。
二是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资质,给予每个养老服务机构50万元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
三是参照我市对村医的委培政策和标准,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包括社会资本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费用由财政负担。
四是适当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新建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按新建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租赁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分五年拨付。
(三)、奖罚规定
一是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水平,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和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是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