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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6日   

政策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安全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是粮食纯销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军需民食、确保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2年以来,有效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在引导鼓励我市重点骨干粮食企业加强粮食产销协作联系,提高粮源筹措能力,加大行业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巩固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保障基础等方面起到显著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针对暂行办法实施2年来的具体情况,经多次深入企业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政策解读

修订以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73号)于2017126正式印发,现将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1.调整资金扶持对象名称。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主要我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以及达到《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奖励条件的我市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是指按照《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厦粮行〔201594号)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的我市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重点粮油商贸企业和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对粮食应急定点加工企业、定点粮店不再称“骨干粮油加工厂”、“骨干粮店”。

2.提高单家门店补助金额。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粮油主食产业化发展的指导精神,鼓励应急供应粮店发展自营主食厨房等业务,以克服单纯门店粮油零售利润微薄,生存空间狭小的困难。将单家门店每年补助金额的上限提高至10万元。

3.增加对定点供应粮店的补助。定点供应粮店无偿承担着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自觉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和报送经营数据等义务,我市粮油经营店申请加入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的意愿不够强。而我市目前已认定应急定点供应粮店70家,与上级考核要求差距还很大,岛内湖里区缺口50%以上,岛外不少乡镇、街道未设立供应网点。因此对协议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定点供应粮店,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4.增加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等并调回厦门的补助。粮食纯销区企业到主产区建库、建厂(或收购、控股相关物产),并以此为基地展开粮食收购、加工,是其经营策略重大改革,这种投资方式和业界型态,比到产粮区通过土地流转开劈种植基地更为短平快,对解决销区粮食供需矛盾效果更好。根据省、市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中关于培育多元市场主体,立足区域实际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的精神,为鼓励我市粮食企业“走出去”,与产区粮商固化合作关系,掌握粮食收购市场先机,降低粮源筹措成本,保障粮食质量。因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在外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