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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9日   

政策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受自然和历史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我市老区农村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为支持老区发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设立了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目前该专项资金已执行10年,尚未出台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安排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到精准扶建,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仅限于福建省老区办2003年印发的《福建省老区乡村名册》中的我市革命老区镇(街)、村(居)。按照《福建省老区乡村名册》,厦门革命老区有7个老区镇(同安区2个、翔安区5个),110个老区村(同安区25个,翔安区79个,集美区2个,海沧区4个)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限额

专项资金由老区镇(街)、村(居)安排用于:有发展后劲的集体经济项目;修建乡村道路、农贸市场、生态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农田小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工程修建乡村公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项目;革命遗址维修及革命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包含市财政从其他渠道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使用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包括:申报、审核、批复、变更、竣工验收,由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申报:老区村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在项目实施的地点或项目的受益范围内,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批复: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确实可行的项目,委托区财审机构对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建设计划并批复下达

变更: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由项目单位报区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扶建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及时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区财政部门、镇(街)、专家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按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再次向区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五、违规惩罚

扶建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建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扶建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扶建资金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