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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政策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为防止和化解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2012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定了《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2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执行到期后,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及时进行了修订更新。为简化应急资金申请流程,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扶持对象

还贷应急资金扶持对象是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

其中,“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同时,借用应急资金的小微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在厦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三、资金使用期限及限额

还贷应急资金实行短期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为确保资金安全,只有银行承诺为企业足额续贷后,才能动用该资金。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

四、使用程序

应急资金的使用流程包括:申请、审批、签约、发放、收回和资料归档。

申请是指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7个工作日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厦门市小微企业借用还贷应急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应急资金申请报告书,2.企业信用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小微企业认定表,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6.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8.贷款银行出具的下一年度贷款授信额度批复文件,9.企业出具承诺对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期间的抵押担保函和(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

审批是指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签约是指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贷款银行和完成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厦门市小微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发放是指手续齐备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三方监管的还贷应急资金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及时完成有关放贷还款工作。

收回是指续贷银行须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通过受托支付等方式直接将应急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

资料归档是指借款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五、违规惩罚

已向企业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取消对该银行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且该银行在3年内不予以各类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还贷应急资金的,应追缴还贷应急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还贷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

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还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