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各类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一是提高低保标准。我市将实行统一城乡低保政策和标准,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二是提高特困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770元。三是提高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