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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提高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养老待遇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8日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提高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将进一步提高已退养的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养老保障水平。

一是已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于201411 日前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2014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120元。其中201411日前年满70周岁(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下同)的人员,自20141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 50元;2013123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再提高 50元。二是已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于20131231日后办理完毕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月退养待遇标准提高 50元(年满70周岁后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自其退养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