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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闽经信投资〔2017〕93号),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和经济效益提升情况,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兑现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  技改奖励资金由市、区(火炬)按当年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火炬)承担的奖励资金纳入各自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技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区(火炬)经信、财政、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火炬)经信部门具体负责技改项目的备案、核准和技改项目库的建立,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落实技改奖励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区(火炬)财政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技改项目企业名单,负责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编制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以及市、区财政分担的结算,组织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确认技改项目投资是否入统及实际纳入统计的投资数据。

 

第三章  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

在厦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且完工当年营收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条  奖励条件

1.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厦门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

2.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批复,项目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206-1和H206-1固定资产投资报表。

3.符合年度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按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技改项目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获得的技改奖励及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完工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须完成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取得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奖励申请

(一)每年市经信、财政部门印发对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区(火炬)经信部门进行申报;

(三)市、区(火炬)经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技改奖励资金安排;

(四)逾期申请奖励资金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

市、区(火炬)经信、财政部门按年度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报送奖励资金结算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年度安排的技改奖励金情况,与各区(火炬)进行财政分担结算。

 

第五章  技改项目评价

 

第十五条  市、区(火炬)经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改奖励资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市级兑现的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区级兑现的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购买服务费用由各区(火炬)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设备投入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出具完工投产评价及申报情况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及核查情况报告作为市、区(火炬)经信部门对技改项目审核的一项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火炬)经信、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技改奖励实施办法;

(二)技改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改奖励资金安排情况;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第十九条  市、区(火炬)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本辖区内奖励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做好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对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获得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技改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技改项目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技改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对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违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对技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技改奖励资金失信惩戒制度。对在信用查询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不得安排奖励资金。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组织申报的部门将其失信信息推送给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资格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