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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厦文发办〔20131

各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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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6

 

 

 

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厦门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部署和要求,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文发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发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与重点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在厦门市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

(二)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非公资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能引领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四)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消防规范,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厦门市“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厦府〔2011451号)确定的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动画影视、数字内容与新媒体等四大产业集群所涵盖的文化企业或项目以及市文发领导小组确定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厦门市“50强”重点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支持有重大带动辐射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

(四)鼓励原创影视产品和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

(六)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七)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八)支持文化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

(九)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文化企业奖励;

(十)市属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十一)其他经市文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和补充国家资本金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资金补助:

1、对纳入“厦门市50强文化企业(集团)”(评定办法按厦府办〔2009201号文执行)的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由厦门市范围以外引进至厦门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可按照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标准给予补助,实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由市财政另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具体额度由市文发领导小组审定。

(三)奖励:

1、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市属文化单位,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可予以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奖励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方式,具体按照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3、对新认定(2012年及以后)的“重点文化企业”(“531”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工程中的“50强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2012年及以后)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531”文化产业载体建设工程中的“10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3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国家级政府奖项且市场演出100场次以上的原创舞台剧,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场演出超过150场的原创舞台剧由市文发领导小组另行审定奖励额度;

6、对经认定的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根据其新增地方财税贡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

7、对2012年度及以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纽交所及纳斯达克上市的我市文化企业,享受市区两级现有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转企改制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其它经市文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六)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年核准。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原则上就高不重复执行;奖励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项目,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第十条区级资金配套:鼓励设立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各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厦门日报社、厦门广电集团、外图集团等市级单位,直接向市文发办申报项目;

(二)归口市经发局、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信息化局以及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行业管理或所辖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申报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和火炬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文发办;

(三)各区申报项目,由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发办。

第十五条资金审批: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发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文发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申报工作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当年上半年完成审批工作。

(三)市文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资金补助和贴息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补助款和贴息额度。除重点项目和奖励项目一般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额。

(四)对奖励项目由市文发办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奖项提出初步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文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资金使用通知,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领拨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办和市财政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作为专项资金。

(二)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府办〔2009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