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预算处
一、营改增概述
(一)背景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系,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无法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深化,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早在1997年,财政部财科所就增值税怎么转型,怎么替代营业税做过相关课题研究。2009年起,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财政部明确,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
(二)改革进程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三)主要试点政策
1.试点行业
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六项应税服务内容。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加至七项应税服务。
2.适用增值税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3.主要税收政策
一是延续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的,允许在将取得的全部价款扣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外,其余试点行业不再执行该政策)。
二是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具体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往返港澳台的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地区提供的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适用免税政策的主要是除适用零税率的服务外,在境外提供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是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的试点应税服务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的试点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该政策主要适用于纳入试点的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12年9月1日起,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4.税收收入归属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5.征管机构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以及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四)改革的意义
营改增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消除重复征税。由于目前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彼此都无法抵扣价款中包含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普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营改增打通了连接二、三产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服务、试点纳税人购买货物都可以抵扣进项,消除了重复征税。
二是实现结构性减税。对试点纳税人来说,购买设备等资产可以抵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从原来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变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负下降近40%。对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来说,购买的交通运输服务,从抵扣7%提高到抵扣11%,购买的其他试点服务,从原来的不能抵扣,变为抵扣6%或17%,抵扣的范围扩大,整体税负也将显著下降。
三是促进二三产协同发展。营改增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试点纳税人技术改造、更新设备资产可以抵税,企业将更倾向于购置新资产,由此将促进上游工商业的发展。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试点服务可以抵税,将促进企业进一步释放对试点服务的需求;如果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把原来的运输、仓储、研发、营销、设计等部门独立出来,也有利于企业摆脱“大而全”的业务模式,进行专业化分工。
四是提升服务和货物出口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将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对向境外提供技术转让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利于试点企业出口服务。同时,货物出口也可以退还所包含的试点服务的进项,增加了企业可享受的出口退税,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市营改增试点情况
(一)试点企业户数情况
1.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9月底,我市共有1.74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0.46万户,占26.58%;小规模纳税人1.28万户,占73.42%。试点以来共新增试点纳税人1.11万户,其中:有3245户企业属于在运行期间增加试点服务业务项目,或经税务机关多次政策宣传和培训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的;另有7146户为试点期间新办企业。

2.分行业情况
在1.74万户试点纳税人中,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户数比例最高,分别为29.06%、16.27%、15.92%。

其中:新增户数比例最高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分别为30.38%、21.68%和16.95%。各行业新增户数占比情况如下图:

(二)营改增税收收入情况
1.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10月22日申报期结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已顺利完成纳税申报。试点以来,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10.97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为9.83亿元,占比89.64%;小规模纳税人为1.14亿元,占比10.36%。
试点纳税人试点以来应纳增值税累计情况表
金额单位:亿元

2.分行业情况
对试点行业增值税税收收入贡献最大的行业为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其中,物流辅助服务以16.27%的户数贡献了30.61%的税收收入,其次是交通运输服务,以8.93%的户数贡献了22.96%的税收收入。
3.分月变化情况
试点以来各月税收收入总体比较平稳。其中,厦门航空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按季度汇总缴纳增值税,于2013年3月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2年11月-2013年3月的税款共计1.19亿元,因而2013年3月的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增加。
具体如下图:

其中,厦门航空由于实行季度申报改征增值税,2013年3月申报纳税1.19亿元,2013年6月申报纳税1859万元,2013年9月申报纳税120.84万元。剔除厦航的影响,我市试点纳税人各月应纳税额除2013年2月为传统淡季外,其余各月整体较为平稳。具体情况如下:

(三)税负分析
试点对本市应税服务企业及试点下游企业的税收均产生影响。试点纳税人税收减少6.26亿元;非试点一般纳税人与营改增前抵扣范围相比,可新增抵扣税额6.96亿元。
1.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分析
(1)整体税负变动情况
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9.8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计算,整体减少税收5.61亿元。试点以来,各行业一般纳税人总体税负变动情况如下:

其中,由于厦门航空在试点后税负下降较多,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较为明显。具体如下:

其余各试点行业试点各月税负变动情况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均有下降,其中物流服务服务税负下降最为显著。这主要是由于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适用税率大多为5%(少部分服务原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外,其余均适用6%税率,税率变化不大,且企业可取得的税率为6%、11%及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负有所下降。
此外,我市物流辅助服务试点纳税人中主要涉及港口码头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等,这部分纳税人除可继续享受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外(2013年8月1日前),还可取得较多税率为11%及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负下降较多。此外,向境外提供的港口码头服务等营改增前需全额纳税,营改增后适用免税政策,税负也显著下降。
(2)税负变动结构分析
多数试点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但仍有少部分纳税人由于成本结构、生产经营阶段等的不同,税负出现上升。税负上升较多的主要集中在陆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中,24.08%税负上升,75.92%税负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陆路运输服务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不同,试点期间较少发生固定资产更新,或者是加油、修车等费用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税率由3%提高到11%后,出现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上升。物流辅助服务主要是由于装卸搬运、客运场站服务、航空服务等原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试点后提高到6%,而企业的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建筑成本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出现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
从企业税负变动的具体情况来看,超过70%的企业月均税负变动在5000元以内,变动不大。增税企业中,22.37%的企业月均增税在5000元以上,14.51%的企业月均增税在1万元以上。

减税企业中,28.57%的企业月均减税在5000元以上,20.96%的企业月均增税在1万元以上,在改革中受益较大。

从增税企业户数占比情况来看,占比较高的主要是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交通运输业,具体如下: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试点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于营改增的企业,试点前营业税率为3%或者5%,实行简易征收后,税负下降。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1.14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相比,减少税收0.65亿元,降幅为36.28%,税收减少明显。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
试点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0.29万张,开票税额37.65亿元。其中,开给我市试点纳税人126.93万份,开票税额11.7亿元;开给本市非试点纳税人(即原增值税纳税人)59.26万份,开票税额7.36亿元;开给外省市纳税人64.1万份,开票税额18.6亿元。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和开票税额基本呈上升趋势。


(五)过渡性扶持政策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因试点出现税负上升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市财政出台了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将对营改增改革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我市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予以返还,减轻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根据“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原则,财政部门年中按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升高的税负的70%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对企业自试点之日至结算当月累计升高的税负,扣除累计预拨的扶持资金,余额多退少补。
截至10月份,我市财政部门已受理62家企业办理的过渡性扶持手续,累计拨付扶持资金987.4万元。
三、改革对我市服务业的影响
(一)消除重复征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服务(除交通运输服务外)时,所支付的费用中实际上包含了营业税税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对外购买服务越多,额外支付的营业税也将越多。同样的,营业税企业购买货物时,支付的价款中也包含了一部分增值税,但企业也同样无法抵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间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合作越多,重复征税的情况就越严重。
营改增后,由于试点应税服务业也缴纳增值税,连接二、三产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打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服务、试点纳税人购买货物都可以抵扣进项,消除了企业多环节经营中遇到的重复征税问题,提高了经济效率。
以厦门翔业集团为例,集团下属有16家企业涉及营改增业务,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涵盖营改增“1+6”行业的各类服务;另外有11家企业属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前,集团下属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存在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试点后,集团内部的交易多数纳入增值税链条,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为企业进一步调整结构,细化分工,提高服务与经营管理水平铺平了道路。根据集团内部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仅2012年11、12两个月,集团内部企业交易共新增开具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976万元,可为集团内部减少重复征税814万元。其中,16家营改增企业向共向集团内的11家原增值税企业开票640万元,减少集团内重复缴纳营业税32万元;同时,营改增企业向这些增值税企业购货5336万元,可相应抵减进项税额776万元。
又如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航在营改增后,不仅购置飞机可获得大量的进项抵扣,重大资产购置成本下降,而且租赁飞机原先遇到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得到解决。试点前,企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引进飞机需同时交纳4%进口环节增值税和5%的营业税,两道税金均由航空公司承担且无法抵扣,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特征。营改增后,企业缴纳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17%租赁环节增值税后,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每年仅此一项可为企业减轻税负近300万元。
(二)理顺上下游企业税制关系,有利于试点行业拓展业务
试点企业提供的服务在营改增试点后可以为下游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进项抵扣,理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下游企业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带动服务业发展。
厦门用友烟草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为烟草行业服务的软件企业,2012年收入约1亿元,缴纳营业税超过200万元。营改增前,客户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合同谈判时,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与客户解释、协商发票开具问题。试点后,企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客户进项合同谈判时更为顺畅。
厦门永效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营改增前,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企业适用税率为6%,但由于购买节能设备可以取得17%的进项抵扣,税负并不会上升。虽然营改增后,原来的免税政策仍可继续执行,但企业正在考虑放弃免税资格,以便为服务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进项抵扣。企业预计每年可为下游企业增加进项税额约30万元。
厦门楚瀚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后成为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从5%提高到6%,但企业日常耗用大量的办公用品,可按17%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并没有大的改变。而且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为增值税纳税人提供6%的进项抵扣,在拓展客户时普遍受到欢迎,比其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3%的进项抵扣)的同行更具优势。
(三)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可享受购置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带来的减税实惠。企业可通过加快设备资产更新,在实现减轻税负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以公交集团为例,由于我市实行“公交优先”,公交票价较低,厦门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处于收入与成本倒挂状态,却仍需按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税负一直较重。我市纳入试点后,公交集团详细评估试点政策,决定对集团下属的8家公交运输企业及公交场站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由于企业油料、修车、购车等均可取得进项抵扣,这9家企业试点两月就减轻税负43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为公交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试点企业出口服务
营改增前,除部分国际运输服务及技术转让服务等可享受免税政策外,企业向境外提供服务时仍需按收入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试点政策对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作出了零税率和免税的规定,如国际运输等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在境外提供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广告等应税服务可享受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对跨境服务贸易带来了明显的减税激励,有利于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厦门国际货柜码头年收入规模在2亿元左右,营改增后,企业向境外船公司提供的港口码头服务可适用免税政策,企业税负明显下降。据企业测算,其主营业务收入中30%-40%来源于境外的船公司,享受免税后,预计一年可减轻税负约160万元。
(五)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营业税制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不高,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水平不高、票据管理松散的情况。而增值税制下,企业在确认收入和抵扣进项时均需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票据,财务管理要求较高。营改增对试点企业规范财务运作、业务流程管理提出新要求,包括要准确计算不含税收入、区分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区分不同类型收入的适用税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等多项要求,进而对企业的商业谈判、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各环节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可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厦门弘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白糖供应链管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年营业收入约8.4亿元。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要求全体员工学习试点政策,制定试点应对政策。10月底前,企业财务部门及时调整财务核算工作,做好增值税开票准备;各个业务中心完成与客户的对账与结算工作;营销中心将合同报价方式调整为同时报不含税价和含税价;资源管理中心做好了服务供应商提价的应对准备,并对内规范了服务提供方的发票开具要求;公路中心加强对车辆油耗、维修等环节的发票管理。试点后,企业成功实现税制转换,顺利适应新税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有关政策建议
1.建议出台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财政扶持政策
所谓主辅分离,是指企业将经营范围中的产品运输、安装、营销、设计策划等非核心的、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产品生产、销售)中分离出来,其明显特征是劳务性的业务(即企业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中包含的劳务性质的内容)从其主业中分离。营改增后,试点的应税服务也纳入增值税链条,消除了根据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原增值税纳税人存在兼营运输、仓储、研发、设计、软件、检验检测、动产租赁等业务的,可以实施主辅分离。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主要有几方面作用:一是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提高其利润与竞争力。通过实施主辅分离,企业可以集中优势的资源用在主业上,一心一意做企业最擅长的,做大做强主业。二是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辅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从主业的增值税中剥离,形成新增地方级收入。此外,辅业如果成立独立法人,还将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收入。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应,增加第三产业总量。
但对企业而言,实施主辅分离的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生产经营方面,辅业剥离后是否能够继续为主业服务,是否会影响主业发展;二是成本效益方面,辅业独立后是否能够独立经营,是否实现规模经济,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增加或者成本下降。因此,营改增主要是为有意向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消除税制障碍。
2013年2月起,我们与市经发局配合,采用实地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市多家重点工业企业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调研,了解企业是否具备实施主辅分离的条件。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已完成主辅分离或没有主辅分离意向,但个别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由于管理体制原因或是缺乏激励而未实施。
建议我市可出台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扶持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形成明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进行主辅分离的探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在分离过程中额外产生的税负,激励企业剥离辅业。
2.建议延续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我市的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出台以来,为企业减轻了后顾之忧,确保试点初期平稳运行,受到试点企业的广泛关注及支持。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面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12〕19号),文件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后,本通知原则上将终止执行”。因此,原则上我市可终止执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但由于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政策也相应调整,局部试点阶段允许保留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全面试点阶段已明确取消。部分存在大量代收代付的应税服务,如果这部分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税负将显著上升。例如国际货代行业向货主代收并支付给境外船东、码头等的费用,以及会展代理行业向参展企业收取的用于支付场地租金、酒店住宿的费用等,这部分费用在营改增之前,允许在计算营业税应税收入时加以扣除,但营改增后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明显上升。而试点企业的税负上升,一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另一方面也容易向下游的客户转嫁,增加下游企业的成本。
我们也向先期试点的相关省市了解有关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退出问题。目前,上海、北京、安徽、广东、深圳等省市,均已明确将继续执行过渡性扶持政策,以解决试点政策调整给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部分在8月1日新纳入试点的省市也在研究或已出台过渡性扶持政策。
因此,为确保试点继续平稳运行,避免试点政策调整影响企业经营,也避免我市企业与其他已执行扶持政策的省市的同行业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建议继续延续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