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17〕23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7〕16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财会〔2017〕18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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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2017〕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财 政 部
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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