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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5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文明办、市直机关党工委通知,2012年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关于“把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职业规范和学生守则”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修订了《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主要是第六条“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奉献他人,提升自己”。请各处室、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广泛宣传。

 

 

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一、热爱祖国,振兴中华,爱我厦门,建设特区。
二、弘扬公德,维护秩序,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植树种花,美化鹭岛。
四、文明交往,礼貌待人,仪容端庄,热情大方。
五、计划生育,勤俭节约,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六、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七、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见义勇为。
八、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局机关党委

                         201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