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预〔2014〕3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等。
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纪检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内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
工会福利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及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括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
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市编办和市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指标内实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专项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两类。
(1)专项业务费是指单位维持运转、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项目支出,包括物业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大型设备运维经费、大型宣传活动经费、执法办案经费、非税征收成本经费、其他特定专项工作业务费等。
(2)发展经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项目支出,以及用于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
对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的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大审核力度,完善审批程序,按照要求编报“三公”经费预算。2015年各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4年预算规模。
(五)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等。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收入的预测分析,结合近几年实际取得的收入,充分考虑2015年的增、减收因素,合理编报收入预算,避免实际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的差距过大。
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
(一)严格控制行政成本
各单位应结合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部门预算不得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经费,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经费,对各单位超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市财政局将按一定比例核减物业费。各单位应进一步健全本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费等管理办法,推进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二)实行政府投资预算归口管理
2015年起,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一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其中交通建设项目统一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市政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水利建设项目统一由市水利局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建设局负责编制等。
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业主(代建)单位及时编报预算,审核项目立项依据和用款计划,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按照“保续建、保重点、后新建”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和三年滚动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投资控制机制,对立项依据不充分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对年度预算增减变动的项目,应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对未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三)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各单位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转移支付清理工作,将每年相对固定的专项补助纳入体制缴补基数,将可按因素法分配的市对区专项补助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现均衡性和均等化。对清理后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需要下达各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单位应列明支出级次并细化到具体行政区,于11月15日前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提前下达工作。
(四)规范专项业务费编制
各单位应结合2015年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业务费的项目设置,加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精简整合力度,控制和减少项目数量。专项业务费项目设置要体现部门职能,所有与履行同一职能活动相关的支出都应归集反映在同一类别项目。专项业务费编报要有具体的测算依据,对部分专项业务费,市财政局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定。
(五)清理整合发展经费
各单位应按照“先清理、后规范”有关要求,对除用于自身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外的其他发展经费开展清理整合工作,取消一次性、政策到期或绩效评价较差的发展经费,归并用途相近或交叉重复的发展经费。2015年起,市财政局对各部门二次分配的发展经费实行目录管理,各部门未经批准,新设立需要二次分配的发展经费,应提供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展经费应明确设立期限,到期自动退出,对确需延续的发展经费,应保证绩效评价达到优良以上等级方可延续。各部门应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发展经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提高发展经费细化率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细化发展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控制二次分配发展经费规模。对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应保证预算批复后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对属于对下补助的,应保证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细化到具体补助项目;对属于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算的,可通过提前清算日期的方式,将发展经费细化到具体清算项目。预算执行当年,预算批复的发展经费在8月31日前仍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将全部收回总预算并重新安排用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七)加强项目库管理
各单位应确保项目在纳入项目库管理前已经完成遴选、论证、审核、立项、排序等必要程序,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市财政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各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库储备功能,并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属性进行排序管理,项目属性分为四类,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他项目。前两类项目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后两类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根据排序先后纳入预算安排。
各单位应对“一上”预算上报的项目严格把关,从严控制项目支出预算规模,原则上项目支出编报数不得突破2014年项目支出预算数。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突破控制规模的,应提供具体项目的安排依据和测算说明。
(八)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填报发展经费绩效目标。市财政将根据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的情况,选择部分事关经济社会民生发展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从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工作量与申请资金的匹配性、项目产出与可达到的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目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才能纳入年度预算。
各部门应作为绩效评价主体积极开展本部门支出项目的事中绩效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2015年将选择教育、产业发展和市政设施维护等重点支出或重大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开展整改工作,对评价中发现制度不适应的,要及时修订制度,经费安排不合理,要及时调整预算安排。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发展经费开展绩效评价,将到期发展经费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预算安排挂钩,作为到期项目延续安排以及支出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
(九)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力度
2015年起,各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如有结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其中:人员经费结余全额上缴市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全额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经费结余(含专项业务费结余和发展经费结余)可结转使用一年,结转超过一年仍有结余的,全额上缴财政。
各单位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市本级财政拨款形成的专项结转结余,在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使用的,将全额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各单位不得在预算编制中将其作为可使用的结余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对收回后确需支出的专项结转结余,各单位应作为新项目重新编报支出预算。
(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各单位应结合2015年预算编制工作,对预算安排中需要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起止时间)、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当年所需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不是新增安排专项资金,各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三、时间安排
(一) 2014年9月15日前,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要求,将审核汇总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属于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应于8月15日前提交申报资料。
(二)2014年11月5日前,市财政局下达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三)2014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含基本支出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5年定额标准,以2014年10月为基期月编制。
(四)2014年12月15日前,市财政局完成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2015年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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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7日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