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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党内监督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来源: 驻365bet体育在线下载纪检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内监督工作,促使党的各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正确行使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干部权责重大,通过强化党内监督,能够有效促进财政干部廉洁用权,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再上新水平。

一、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廉洁用权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是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保障党组织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活动。回顾近年来财政系统发生的一些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如原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副局长李福禄受贿案、原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王凤锦受贿案等,无不是利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首先就表现为党内监督的缺位。因此,以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不断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发挥党内监督的约束作用,是推进财政干部廉洁用权的有效抓手。

二、当前党内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是监督责任难以落实。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对党内监督的内容和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有可无,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患得患失、怕得罪人、一团和气当和事佬、奉行好人主义。对必须监督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走形式搞应付等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对监督不力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问责,导致党内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震慑力。二是监督手段有待改进。监督方式方法上还不够丰富和完善,使得监督效果不够理想。比如,上级党内谈心谈话未形成常态化,且大多还停留在一般性工作交流的层面,缺乏对思想作风和纪律问题的深入交谈,使谈话谈心往往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程序和内容不够细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度不够,对问题的剖析和整改都还不到位;上级党组织对党员工作外的日常行为监督较少,对党员日常生活圈和交往圈的监督存在盲区,日常监督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三是体制机制亟待完善。体制机制上还有待改革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手段,但由于集体决策制度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硬性约束,使得班子成员间的监督无法发挥实际效果;纪检组对于同级党组的监督仍然存在不敢不想监督的问题,上级纪检组对下级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仍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和规范;此外,选人用人、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一些重点领域的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使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被打了折扣。四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开展好民主监督的前提。当前,由于党内事务的公开力度不够,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内容和范围相对有限,使得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下级监督的效果受到影响。同时,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向上级反映问题的渠道不够畅通,下级意见无法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组织,也影响了下级监督的积极性。

三、强化党内监督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廉洁用权,必须坚持以纪律为准绳,以问题作导向,进一步明确定位,改革创新,形成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一)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党内监督作为一种自体监督,应当以组织行为为主,其对象是个人,特别是掌握主要权力的领导干部,目标是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在这样的定位之下,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明确监督主体。在2003年制定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党内监督的六种主体,既包括组织,也包括个人,虽然体现了党内监督的全面性和民主性,但也造成职责权限不清,失职问责难落实。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应当更加注重实效,突出其组织属性和责任属性。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以组织监督为主,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和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体现了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重新定位。组织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督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而实现与《问责条例》的有效衔接,对党内监督开展不力的,即按照《问责条例》对相应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追责。同时,党员个人监督也应当在组织的保障下开展,遵守组织程序,受到组织保护。二是突出监督重点。权力越大越要受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也都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直指“一把手”。因此,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推动党内监督全面开展。探索建立提拔任用“一把手”的专门程序,实行单独的推荐、考核和公示等,试行新提任“一把手”考察期间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个人财产状况,对申报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守好“一把手”选拔任用第一关;加强权力制约,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正职监督、副职分管”的有效机制,减少“一把手”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抓好学习教育,把纪法教育、警示教育作为“一把手”学习教育的必修课,促使“一把手”破除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实践“四种形态”。党内监督的方针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无论何种监督方式,都要把功夫下在日常,目光紧盯“小结”,在苗头、倾向初起之时就让监督及时到位,对小“毛病”、小问题及时处理,才能防止干部犯大错,甚至走上严重违纪的不归路。要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完善抓早抓小抓苗头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和丰富谈话函询的方式和手段,对干部身上出现的一些小毛病、小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防微杜渐,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挺纪在前,对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动辄则咎,并及时通报曝光,用身边案例教育挽救大多数;坚决查处严重违纪问题,严查重处“极少数”,坚决拨掉“烂树”,保护整片“森林”。

(二)创新方式方法,改进上级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上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解决“上级监督太远”的问题。一是推进上级监督经常化。上级组织必须经常对下级组织开展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使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定期谈话、党组织对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确保谈话紧紧围绕思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问题开展,不涉及具体业务工作,避免将谈话变为一般性的工作交流,使谈话流于形式;抓好重大情况、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全面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二是推进组织监督日常化。个人必须始终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细化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内容等,明确规定民主生活会必须以谈问题为主,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个人接受组织监督成为常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健全干部廉政教育制度,完善并落实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纪教育、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试点等制度。加大警示教育比重,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着力培养“监督就是爱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党员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完善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制度,以及干部日常走访、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干部思想、工作情况,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三是推进巡察监督全覆盖。今年以来,厦门市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借鉴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经验,针对巡视尚未覆盖的市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探索开展市委巡察监督,重点围绕“四个着力”和“六项纪律”,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监督。同时围绕巡视问题整改落实,对省委巡视组巡视过的区开展延伸巡察,通过巡察更加及时深入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更加有效地遏制和查处违纪行为。通过开展巡察工作,发现了不少问题线索,发挥了震慑作用,成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要借鉴市级巡察的成功经验,探索开展财政系统内部巡察,将巡察逐步延伸至党的各级基层组织,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改革体制机制,加强同级监督。同级监督是距离最近的监督,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革体制机制,加强同级监督的保障,切实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改进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纪检组作为财政系统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同级监督上的作用,在继续稳步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要着力在选好配好纪检监察干部上下功夫,把那些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敬业精神,敢于碰硬的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形成正确用人导向,使敢于监督在纪检监察机关蔚然成风;上级纪检组和纪委要加强对下级纪检组的领导,建立定期约谈机制,督促落实监督责任,为同级监督撑腰、鼓劲,对监督不力的坚决进行问责,形成双向激励,为同级监督的开展提供持久动力。二是改进班子成员互相监督。民主集中制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有效手段,要以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集体决策制度,特别是明确程序性规定,规范步骤和时限,形成硬性约束,把监督有机融入到决策中去。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议事决策程序,落实集体决策制度,规范个别酝酿、集体讨论过程,坚持平等商量、集思广益,尽可能扩大酝酿和讨论范围,鼓励班子成员畅所欲言,大胆批评,必要时引入调研论证程序,确保决策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防止未经酝酿、仓促上会、草率通过等现象,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三是改进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细化完善干部提名、考核程序,大力推广票决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问责制度,促使主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用人权。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及中介机构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工程公开招标及大额资金采购项目公开竞争机制,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四)畅通监督渠道,鼓励下级监督。党内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意识,树立党内民主监督的良好风气。一是深化党务公开。知情才能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党内事务公开力度,使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要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在党内公开领域推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党内文件以外,其他事项应一律必须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党员公开;落实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将党内重大决策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领导干部奖惩情况等定期向党员通报,对重大紧急性工作应及时通报;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检查,建立党务公开绩效评价制、目标考核制、定期检查制等,确保党员及时全面了解党内事务,便于开展监督。二是健全制度机制。进一步发挥党员主体地位,拓宽党员民主监督参与渠道,通过设举报电话、信箱、网络监督平台等方式,为党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条件和途径;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探索党组会议邀请普通党员旁听制,完善述职述廉、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积极探索落实下级对上级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质询权的有效机制,提高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形成监督合力。下级监督缺乏强制性是其最大的劣势,要积极探索下级监督与上级监督协作机制,把上级监督的权威性和下级监督的广泛性有效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要探索完善党内情况反映机制、上级组织定期下基层调查了解情况机制、党员信访接待日制度等,切实疏通党内下情上达的信息渠道,保证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组织。要切实保护好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细化完善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打击报复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保护党员实名举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