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大幕”逐渐开启,多家银行正在积极布局和尝试。先有兴业银行筹划收购华福证券60.35%的股权,又有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受让华英证券33.3%的股权无异议。市场认为交银国际的收购行为是金融混业经营、银行寻求券商牌照的一次飞跃性进展。英美等国的国际经验也表明,利率市场化期间,各国都加快了混业经营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到目前二者并存的局面
商业银行起步阶段(1978-1992年),经历了短暂的混业经营。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和发行货币的机构,又是全面经营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当时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从1979年起,金融体制改革开始,金融行业开始走机构多元化和业务多样化的发展道路。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我国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形成。1988年至1992年,我国商业银行进入一个短暂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开始与证券机构进行融合,主要方式有:商业银行代发证券,例如企业债券、国债等;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内部开设证券部、信托部、国际业务部或房地产信贷部等方式涉足证券业。由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体制、管理观念、运行机制等各方面条件都不够成熟,这些组织机构上的飞速创新导致信贷风险渐渐暴露,证券市场参与者过度投机,企业股票发生了暴涨暴跌的现象,形成股市泡沫。因此,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受到质疑。
商业银行分业经营阶段(1993-1997年)。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此我国开始了新一轮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严格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尝试。这一阶段,我国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分业监管。
目前处于分业与混业并存的阶段(1999年至今)。1999年至今,虽然我国政府没有在法律上对金融体系混业经营模式正式承认,但是实践中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多种业务,混业经营实际存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银行业承诺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和金融租赁业务三个方面加大开放力度。监管部门分别于2003年、2004年和2009年对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部分业务的跨行业经营已开始被允许。在分业与混业并存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能力逐渐增强,资产规模飞速增长,同时资金配置效率有了极大提高。2014年工商银行在全球商业银行名列第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都站在世界的前列。
我国商业银行进入经营模式转变的关键时刻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领域的大趋势。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分业经营为主。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大,国际金融机构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与此同时,在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金融脱媒不断加剧、互联网金融冲击加大等因素的影响下,仅仅依靠传统的存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继续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和较快的发展有一定的难度。只有加大金融创新,经营新兴业务或将原来业务有效整合,为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和产品,才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而混业经营模式是不二选择。
国际上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根据巴塞尔联合论坛的定义,金融混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混业主要指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任意两个或多个领域内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金融混业是指所有金融业之间甚至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进入上述任意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混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两种模式,分别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从国际经验来看,除了德国一直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外,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银行业发展都经历了混业至分业再回归混业经营的路径,且无一不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
全能银行模式19世纪中叶起源于德国,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它是指提供全面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具体业务包括存贷款、金融衍生工具、外汇及其衍生产品、投资管理、保险、证券承销与经纪等业务。全能银行采用“一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统一组织架构下的不同业务部门提供不同领域的金融服务,不同部门之间不设置风险防火墙。同时,全能银行除经营金融业务以外,还可以与产业资本紧密结合,广泛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
全能银行模式的优势表现为:一是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其业务范围拓展、金融创新和不同金融市场间的互补提供了发展空间。二是全能银行能够向顾客提供包括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咨询、抵押等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从而降低服务成本。三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这种信任有利于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全能银行变得过于强大,可能会演变为一种垄断力量;二是在监管上,全能银行内部复杂的业务关系,使监管机构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这也会加大金融系统性风险,在一定程度制约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美国银行经营模式实际上经历了从混业至分业再回归至混业经营的演变过程。19世纪30年代,美国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但带来了30年代的经济危机,40%的美国银行宣布破产,美国政府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又称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等一些法规,确立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随着越来越严重的金融脱媒,商业银行在其传统的领域内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一部标志性的法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禁止银行与证券跨业经营的规定,允许在控股公司的组织框架内银行、证券相互渗透,即一般商业银行不允许经营的证券业务,可以由控股公司下设的证券子公司来进行,即金融控股模式开始推行。该金融服务法案实施以后,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各独立子公司开展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迅速扩大,致使美国金融市场的效率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管上的灵活性。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类似分业经营。二是能够产生协同效应。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各种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使金融控股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三是有利于业务发展。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空间更大、透明度高、关联交易处理更加规范。四是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控股公司在子公司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让公司全部业务活动接受市场的监督,达到高透明度和低风险的目的。
与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相比,该模式的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能力都比较强,但其综合化收益低于全能银行模式,混业经营深化程度也低于全能银行模式。
对我国金融业混业发展的启示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混业经营模式中,无论是美国金融控股公司还是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结合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等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目前的状态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更加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的选择。
不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不同的经营模式的特征界限越来越模糊。以汇丰银行为例,汇丰集团正式经历了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组建发展成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较大的全能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未来不同混业经营模式的融合趋势将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通信技术和金融创新的支持下,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模式作为两种混业模式,将不断融合,实现优势互补。
随着未来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及监管等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完善,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的混业发展经营也有可能是融合发展的模式。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及关注重点
在法律规定上,我国虽然还没有正式方案,但近年监管当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为我国开展混业经营、大胆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验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阶段。从目前试水的混业模式来看,以金融控股模式为主,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中国平安等。
从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监管等综合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更适用金融控股的发展模式,全能银行的模式暂不适合。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全能银行过于强大,其内部复杂的业务关系带来金融风险加大的同时,也会对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形成挑战,从而加大金融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多年分业监管,在这种模式下,内控技术、人才储备以及自律意识可能无法应对全能银行模式带来的调整与风险。与此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提升其在社会融资中的占比,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战略发展目标之一。在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的地位有可能过高。此外,相对而言,全能银行模式属于发展更为深化的混业模式,直接采取此种模式不符合混业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
近期混业发展的重点,我们认为主要可能集中在证券、股权投资等领域。早在2015年3月,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无明确时间表。从实际情况来看,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牌照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券商。而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已有6家银行通过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股权投资方面,在对公业务中,不少银行已不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
混业经营需要金融机构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与此同时,需要监管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混业业务发展多样化,风险水平和风险层次也随之提升,这对监管有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模式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混业经营形成的管理风险。目前的监管模式大概有两种,一种是双层监管模式,一种是统一监管模式。例如美国采取的是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双层监管模式。由联邦储备体系(FRS)作为混业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保险厅则继续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予以专业化监管。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混业发展的特点,借鉴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管模式,推动混业改革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