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债权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上委托事项带来财务处理业务上的差别,主要有中标单位委托下属(级)单位承接业务、委托第三方或下属(级)单位结算款及业务与结算一并委托等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三种业务形式均违反了有关招投标法及财务管理会计主体等法规,其事项的处理往往都牵涉到建设主体的会计业务。下面就基建工程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表现形式和建设主体的会计业务谈几点看法。
一、委托事项带来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表现形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因年终结算等因素而进行权予处理,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转移,其形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中标单位委托下属(级)单位实施具体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问题。这种情况较多存在于工程勘察、设计、可研、检测等二类费用中,其往往具有询价中标、直接委托(单一来源)等特点,比如设计单位中标后,由各地的分院或分公司承担设计任务,结算时又有三种方式存在:(1)中标单位开票与结算;(2)中标单位开票,款项汇转分院或分公司;(3)分院或分公司直接开发票与款项汇转。
第二种是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业务,款项结算以委托收款方式,委托下级或下属单位收款。这种情况较多存在于工程实体建设施工过程中,具有施工主体债权债务转移问题,也有农民工劳资纠纷问题,如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施工方(公司)出具的包工结算清单,出便函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予实际施工方(包工头);又如某灯具供应商中标夜景灯修复项目(包安装)后,因其不具有安装委托另一家实施,分别开具中标单位的灯具销售增值税发票与实施单位建安发票予以结算;也有未表明关系,直接委托下级单位或个人予以收款的,如“现委托×××公司(我单位××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项目工程款结算事宜,请接洽。”
第三种中标单位将业务全权委托下级或下属单位,如某集团性建筑施工企业以母公司资质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全权承担建设任务;更有甚者,为上下级关联公司之间资质借用与共享带来的债权债务转移。其出具的债权债务关系文书资料则表述为:××××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有些则直接表述为:××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项目部,账号×××。
第四种为中标单位与业主单位(或业主子单位)形成债权债务转移,主要表现为材料、物资方面的业务,如中标合同中有甲供材料,或业主单位下属子公司有相应的材料、物资业务,中标方按要求直接采用甲供或其子公司材料、物资,其货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支付的,其业务文书则表述为:×××材料为××公司提供,经我单位确认后其款项请直接从我工程款中支付。是为一种外单位关联业务的转移。
二、强化财务管理与记账的合法性、合规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关键,全面推进“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努力建设透明政府,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其三种类别的债权债务转移(委托)方式均有违反了有关招投标法及财务管理会计主体等法规的嫌疑,如中标单位是否形成实际上的转包、串标,承接方是否具备资质与实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是否单纯地债权债务的转移(委托),这里仅就债权债务关系提出看法。
(一)重视会计档案建设问题。有人说施工资质共享是一种业内普遍的做法,是一种“擦边球”,其集团性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共享方式承建工程项目,子公司以母公司资质中标,子公司以其它子公司资质中标,关联公司之间资质的借用与共享,均只是外在的表现,擦的是有关招投标法的球,无法直接体现为实质的转包等违规形为,况且带有隐蔽性与不好认定;因而,个人认为会计管理支出或登账附件中应附有包括中标通知相关联的文书资料,形成有关项目或事项支出完整的会计档案。
(二)会计主体依法明确。会计主体为会计业务四个假设的首要条件,在《招投标法》、《采购法》等中则直接体现为投标主体的合法性、有效性,投标主体与会计主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关联性,是为依法明确的一项内容,如投标主体资质不符则为商务标废标,以非联合体高资质中标后的转包均为法规所不允许。也即具有合格的会计主体资质方能成为中标单位,具有唯一性与承担业务的对应性与匹配性。而不应与其非中标单位有直接的经济往来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三)债权债务转移前置合法。在具体业务中,往往会遇上诸如甲供材料等甲方下属公司的往来经济关系。笔者认为,此类业务应以真实的经济业务往来关系为前提,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为前置条件,结合当前全面“营改增”的有利形势,准确反映流转过程中的经济业务,为企业减负;同时,也避免了母子公司直接的内部列账而对乙方销项与进项税额的影响。
(四)会计从业量化考评。从当年朱镕基总理“不做假账”至今,理论上说,“不做假账”仍是会计业务的根本点与出发点,也是会计从业人员的生命线!然而,从《会计法》、《会计准则》到《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看,不单从业务角度对会计业务提出具体、严格的违反法规的惩罚条款,也从会计人员管理的角度提出做假账等不良记录的惩戒。
1、应出台相应会计从业人员量化(百分制)考核指标,并与继续教育、信用记录、有关任职条件等相对接。比如记账业务的容错率,可以从更正(订正)错账来做衡量,按笔数或金额予以评分,根据评定分值予以相应的继续教育,或免予继续教育。
2、授予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执法检查监督权,进而对会计业务质量进行更有力的监督管理。
3、加强会计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联动,比如递延税款因会计业务处理与税法业务处理而产生的调账,会计师事务所在做有关审计事项时发现的违规(假账)行为,负有上报的义务。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包容或主动掩盖被审计单位的违规(假账)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加重处罚。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