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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政策简本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5日   

第一部分  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二)缴费标准: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其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他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1)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3%;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

2)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

3)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7%;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参保人员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

2.住院: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2%;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

3)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3.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办理家庭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二级医疗机构为1.5%,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0.5%,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1)在三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2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15%

3)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财政部门对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4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保的城镇居民个人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全额承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7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2)医疗费用满5000元、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3)医疗费用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连续投保的,每满一年,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多提高5%

参保城镇居民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

2.住院: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800元、1100元和4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医疗机构分别为1100元、600元和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的比例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2)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至20000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3)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85%95%

3.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符合规定办理家庭病床的,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其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1.5%0.5%。起付标准以上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参保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1)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参保个人承担35%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参保个人承担25%

3)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参保个人承担15%

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三、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二)缴费标准:财政部门对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4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保的未成年人个人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未成年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2)医疗费用满5000元、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3)医疗费用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连续投保的,每满一年,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多提高5%

参保的未成年人,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和常规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其余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2.住院:参保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的比例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85%95%

每一参保未成年人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四、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缴费标准:财政部门对参保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4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农村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7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2)医疗费用满5000元、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3)医疗费用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连续投保的,每满一年,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多提高5%

参保农村居民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和常规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

2.住院:参保居民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800元、1100元和400;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100元、600元和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的比例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起付标准以上不满10000元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2)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至20000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3)起付标准以上超过20000元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85%95%

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财政部门对参保的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保的大学生个人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其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部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高校均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2)医疗费用满5000元、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45%55%65%

3)医疗费用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连续投保的,每满一年,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多提高5%

参保的大学生,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一般诊疗费和常规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其余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2.住院:参保大学生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85%95%

每一参保大学生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00元。

六、医疗保险健康账户

(一)健康账户的定义:是指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

(二)健康账户的资金来源:

1.每月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实际余额中划出购药、体检资金;

2.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3.健康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三)健康账户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或家庭医疗共济网的资金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及临床治疗必需的、符合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诊疗项目费用;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

4)体检费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参照执行。

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指定家庭成员使用健康账户的先后顺序,并按指定的顺序支付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可由本人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抢救治疗药品费用;

2)临床治疗必需的、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字号的医用耗材及消杀类产品费用。

参保人员在每社保年度内,使用健康账户支付上述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中用于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每月不得超过200元。

七、补充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体为:

1.职工:包括本市在职和退休的职工以及连续参保满2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含二乙残疾军人及离休人员);

2.居民:包括城镇居民(限户籍迁入本市满5年以上的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

(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无须单位和个人另外缴纳,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投保人统一为全市参保人员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每一社保年度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目前为10万元),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赔付95%,被保险人自付5%。每一社保年度,由保险人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即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在每一社保年度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目前为10万元),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赔付80%,被保险人自付20%。每一社保年度,由保险人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即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5万元。

 

第二部分  医疗卫生相关政策

 

近年来,市财政着力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立医院综合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难,并在逐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陆续制定了相关政策。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着力改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有效提升全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缓解群众就医难问题。主要政策:

(一)逐步提高经费标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009年至2013年,逐步将全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40元,全市财政每年投入从3780万元提高到14920万元,增长幅度达到295%,主要用于免费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008年以来,逐步调整优化思明、湖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2011年,我市将在继续由市属三级医院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合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配置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切实提升两区1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设施设备配备水平,便于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年,岛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独立法人治理模式,以便更好的发挥社区卫生中心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继续实行社区医疗服务惠民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对社区居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优惠政策;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到市属三级医院就诊的患者享受免挂号费、预约专家门诊、预约住院等优惠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自2009101日起实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其所需经费全额由同级财政保障;同时由各级财政给予安排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施设备补助。2013年,我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标准中的设备将在2014年陆续配置。

(三)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2004-2010年实施两轮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七年累计总投入约3.5亿元,其中:市财政投入2.4亿元、区财政配套1.1亿元,主要用于保障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本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配置。通过两轮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我市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城乡之间和各区之间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差距将进一步缩小并趋于均等化。同时,加大对困难区扶持力度。市财政对困难区给予加大对困难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补助力度,其中:集美、海沧、同安、翔安的补助比例分别为35%、45%、65%和90%,有效减轻区级财政负担,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2008年以来,我市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的同时,逐步完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鼓励和引导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维护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稳定。

1.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从20081月开始,对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为乡村医生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自2010年起,对经考核圆满完成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可再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的绩效考核补助。

2012年起,在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与器械管理、统一绩效考核和统一信息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五统一两独立”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2000元执行,其中60%作为基本工资补助,40%用于工作考核的奖励补助。

2.定向培养乡村医生。为适当缓解我市乡村医生后继乏人的局面,由市、区财政共同投入,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共招收定向培养150名具有大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对学员在校期间给予免学费、住宿费,以及给予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和毕业后见习期补贴,切实扶持志愿到基层工作的本地户籍生源。

3.实施学费代偿制度。自2009年起对于到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7000元共5年的学费补助,切实鼓励和引导相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4.安排卫生院人员经费补助。为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农村工作,自200871起,对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年人均4800元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

5.全面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我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101起,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确保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与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切实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相关文件:《转发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3号)、《关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8]79号)、《关于提高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8]212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关于适当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厦财社[2010]25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10]28 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厦财社[2012]11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1]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71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4]2号)。

二、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扶持政策

(一)推动公立医院服务水平提高和医疗资源合理布局相关政策

近年来,市财政在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和适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完善公立医院布局,建立覆盖更加均衡、保障更加有力的公立医院体系。近年来,逐年优化公立医院工作量补助,其中:

1.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完成了原杏林医院、思明医院并入第一医院,集美医院、海沧医院与第二医院合并,铁路医院、第一门诊部、湖里医院并入中山医院,中医院迁建新区并与江头医院合并,加快实施口腔医院搬迁扩建项目和第二医院扩建计划等等,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大大改善了全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条件。

2.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加快医院病床的周转率,2013年市财政联合卫生局出台文件《关于调整市属公立医院工作量定额补助办法的通知》,改按病床日计算补助为按出院人次计算补助。

(二)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

市财政部门积极推动我市公立医院医疗分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在201171降低药品5%加成的基础上,从201331日起再次降低药品加成10%,彻底实现了公立医院药品零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给予补偿10%;由公立医院承担8%;通过调整公立医院诊察费价格给予补偿82%

(三)公立医院成本管理和控制相关政策

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就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制定了市属医疗单位工资和绩效奖金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等相应的管理办法,增强公立医院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意识,通过节约医疗服务成本、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立医院包括高技术、高风险和高责任岗位等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相关文件:《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3号)、《厦门市市属医疗单位工资和绩效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93号)、《厦门市市属医疗单位工资和绩效奖金核算标准》(厦财社[2009]4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0]5 )、《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限额(2010年)的通知》(厦财社[2010]7 号)、《365bet体育在线下载关于调整市属公立医院工作量定额标准的通知》(厦财预[2011]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