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014年我市提高了低保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1.城市(城镇)标准:1人户525/人.月、2人户500元/人.月、3人及以上户475元/人.月;
2.农村标准:450元/人.月。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2.家庭收入证明。其中:
(1)有劳动收入的居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村民,应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2)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家庭实际收入证明材料。
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
(一)补助对象
1.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2.矽肺病救济对象;
3.农村五保户;
4.“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5.孤儿。
(二)2014年补助标准
1.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800元/人.月;
2.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1000元/人.月;
3.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散居700元/人.月,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
4. “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生活补助标准: “五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五老”遗孀每人每月为540元;
5.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1、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城镇)1000元/人.月、农村900元/人.月;
2、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城市(城镇)人均24000元;农村人均21600元。
四、特困人员分类施保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以下人员:
1.城市“三无人员”;
2.农村五保户;
3.无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记载的年龄为准);
5.重度残疾人(指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和两重及以上的多重残疾人);
6.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指丧失劳动能力、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7.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8.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已故、子女未成年的家庭)。
(二)分类施保标准:
在特困人员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给予20—50元不等的补助,具体如下:
1. “三无人员”、五保户、没有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3.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4.家庭年人均收入在本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
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6.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保障金;
7.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持有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8.单亲家庭(配偶一方已故)中未成年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为: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 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4)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5)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第二类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医疗救助范围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
(3)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
(4)日常救助。对散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由区民政局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5)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无力治疗的五保和低保对象,区民政局可根据疾病诊断书审核后给予一定金额救助;
(6)二次救助,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根据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2)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有困难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一年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三)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80%,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具体标准由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优惠: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等。其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区财政部门按医疗救助对象每年每人不低于150元安排医疗救助基金。
(六)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服务:实行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保证、五老证、优待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六、已故原工商业者(含三小)无工作配偶的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已故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称“三小”)无工作的配偶。
(二)发放对象确认:享受对象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经市工商联确认并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转市民政局作为发放依据。
(三)补助标准:从2013年起,我市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配偶生活费补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其标准参照我市当年城市低保(1人户)标准发放。2014年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
九、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
(一)对象: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医疗费用减免:从
(三)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1.患者家属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家属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的居委会提出减免申请,由居委会负责核查病人的经济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病人的申请手续送街道办办理复核;
3.区民政局根据文件载明的规程进行准入审查并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减免项目,综合考虑收治机构的收治能力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
4.患者家属凭区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十、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
2.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的;
3.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
(二)补助标准
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2.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3.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相关参保人员,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按标准高的给予困难补助。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限为10000元。
(三)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1.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3.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4.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对纳入上述计算范围,但如有关单位、组织已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减免、资助、赔付、补偿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四)申领材料和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领人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时应提交下述材料:(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2)参保人(代办人)在厦门开户的银联卡或退休金存折;(3)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残疾、五保户、“三无”人员,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厦门市“三无”人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填妥的《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表》(表中相关信息如医疗费总额及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等以社保信息系统数据为准);(6)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或与参保人的利害关系人证明,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但由于我市岛外各区目前尚有部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暂时无法开展此项业务,参保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名单可登录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通过“下载中心”或“医保困难补助模拟计算”模块,点击下载“收件受理机构相关信息表”进行查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困难补助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申请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期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20日正常工作时间。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截止期限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
一、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1.补助对象: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辅读班)、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及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厦门市户籍;
(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市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补助对象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申请程序:申请学费、助行补助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类补助对象于每年的
3.补助的范围、项目和标准
补助项目 类别 |
计算单位 |
学费(保教费)补助标准(元) |
残疾学生助行补助标准(元) |
|
残疾学生 |
低保户残疾人子女 |
|||
普通小学、初中在校生 |
生、学年 |
——— |
——— |
500 |
普通高中在校生 |
生、学年 |
2000 |
1000 |
500 |
特校在校生 |
生、学年 |
——— |
——— |
500 |
在校盲生(本市以外就读) |
生、学年 |
——— |
——— |
2000 |
中等职校、技校在校生 |
生、学年 |
——— |
——— |
500 |
全日制大专在校生(含高职高专) |
生、学年 |
5000 |
2500 |
——— |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
生、学年 |
6000 |
3000 |
——— |
在校研究生、博士生 |
生、学年 |
10000 |
5000 |
——— |
成教、自考大专生 |
生、一次性 |
5000 |
2500 |
——— |
成教、自考本科生 |
生、一次性 |
6000 |
3000 |
——— |
当年新考入中职、技校、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补助 |
生、一次性 |
生活补助:残疾学生3000元,低保户残疾人子女1500元。 |
4.具体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2]29号)文件。
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
(一)补助对象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接受符合规定条件的3-7周岁儿童的本市公、民办幼儿园。
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3 -7周岁并在上述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
3.本市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年龄3 -7周岁并在上述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
(二)补助标准
1.在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2.本市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子女在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公、民办幼儿园,每接收一名残疾儿童入园,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三)补助办法
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
(四)具体申办程序及材料详见《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2]29号)文件。
三、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含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政府补助的资金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基金来源如下:财政部门对参保的城乡居民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参保的居民按规定金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残疾人参保补助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厦门户籍参保对象,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四)具体待遇标准等有关政策详见《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文件。
四、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
1.持有市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评估确诊,医院盖章的病历证明;
3.同意接受免费服药或针剂治疗与检查。
(二)医疗机构确定
1.指定市仙岳医院为厦门市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就诊定点医疗机构。
2.岛外区属设有精神科的医院报市残联、市卫生局核准后亦可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就诊办理
受助精神疾病患者凭“医疗康复补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免诊察费)由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治疗方法,开具处方并将药品品名填写在“医疗康复补助卡”上,同时,指导患者服药,对用药患者定期复诊,长期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监护人代为取药。
(四)申办程序。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补助审批表》(附件2),街道(镇)、居(村)委会填写意见,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审批,区残联向受助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核发《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补助卡》。
(五)基本检查项目、免费服药目录及相关经费结算详见《关于印发〈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08]62号)、《关于厦门市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厦残联[2009]34号 )、《关于调整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补助经费额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残联[2013]21号)。
五、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
(一)救助对象的筛选
每年1月份及7月份,由街(镇)、村(居)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厦门户籍的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报区残联,区残联根据白内障患者的登记统计情况组织患者到定点医院进行筛查,或由定点医院组织医护人员下乡进行筛查,以确定手术适应症患者,并由定点医院有计划分批实施复明手术。
(二)手术医院的确定
由各区残联根据“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的要求提出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报送市残疾人康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再由各区残联按有关要求与定点医院签订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协议。
(三)救助范围及经费结算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白内障患者,凭《厦门市贫困白内障免费手术通知书》及医院发票向区残联申请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负担手术费用。若上述患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应先按相关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报销,医疗保险报销外的个人需自行承担手术费部分向区残联申请全额补助。
无完全自费能力的低收入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凭《厦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通知书》及医院发票向区残联申请补助,每例(单眼)手术补助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最高不超过患者个人进行医疗保险报销后需自行承担的手术费。
(四)筹资渠道及经费管理。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助所需资金,除中央或省专项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支出。
六、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持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办法
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以社保缴费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
(三)补助标准
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本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为该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存续期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数;补助金额为月补助标准?补助月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时间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待上述补缴完成后,方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一次性缴纳8—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一次性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补助。已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享受“40,
(四)申请程序
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
(五)具体文件见《关于厦门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补助的通知》(厦财社[2008]29号)。
七、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工资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1.非“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0.8%(不含0.8%),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2.“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不含25%),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
(二)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
3.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实际支付给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金后)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的标准
1.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超比例部分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2.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10名的用人单位,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的用人单位,可配备1名残疾人管理员,管理员按当年度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四)补贴的办法
对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实行“先发放、后补贴,每年一补”的办法。
(五)相关申请应附材料及申办程序详见《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厦残联[2012]19号)。
八、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
(一)补贴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具有厦门市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精神一、二级残疾人;智力一、二级残疾人;经医学鉴定属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人;
3.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
4.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
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医院鉴定瘫痪在床且生活不能自理证明、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属于上述补贴对象的残疾人,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及花名册(附件2)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
3.镇(街)对所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4.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将符合补助条件名单及时通知各镇(街),并报市残联备案。
(四)具体文件见《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0]42号)和《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范围的通知》(厦残联[2011]30号)。
九、重度残疾人托养补助
根据《关于对重度残疾人托养实施补助通知》,依托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重残托养机构。对托养对象给予补贴,具体包括:
1.生活护理补助: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2.技能训练补助:每人每月200元
生活护理补助、技能训练补助及原发给补助对象的补助(含困难生活补助、居家护理补助)由区残联转入托养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和技能训练等所需费用。
十、残疾人乘坐公交车财政补助
1.补贴对象:持证残疾人
2.补贴内容: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3.经费渠道:财政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补贴市公交公司。
十一、残疾人联络员工作经费保障
(一)对街、镇残联的补贴标准:给予每个街、镇残联每年10000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农场每年5000元。
(二)对社区残协的补贴标准:残疾人数在80人以上的社区、行政村每年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贴;残疾人数在50--79人的社区、行政村,每年给予4000元的经费补贴;残疾人数在15--49人的社区、行政村,每年给予3000元的经费补贴;残疾人数不足15人的社区、行政村,每年给予1000元的经费补贴。
(三)联络员待遇标准:市、区、街(镇、农场)残疾人联络员的工资福利与民政助理员同标准;社区专职联络员工资福利与一般社区工作者同标准;行政村专职联络员的工资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兼职联络员按所服务残疾人数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误工补贴
(四)对选聘的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由所在市、区、街(镇、场)残联负责管理,每年结合年终总结,由各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联络员进行年终考核。
(五)列支渠道:残疾人联络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列支。
(六)具体文件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联络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厦残联[2011]74号)和《关于残疾人联络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残联[2012]44号)。
十二、残疾人就业残障金的征收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二)残障金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持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材料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对材料完整的,对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当场予以核定;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残障金缴纳程序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
(五)开支范围
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补贴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费用;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补贴残疾人就业教育;补贴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补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监护人的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培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具体文件见《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
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补贴对象
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5年(含)以上,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收入。
(三)申请程序
1.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2.居(村)委会初审后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予以张榜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审核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上报区残联,对审核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区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通过的,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残联备案,对审核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具体文件见《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