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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财政投融资项目单位管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来源: 厦门日报

财政投融资项目完成得好有奖励

本报讯 (记者 陈泥)今后,又好、又快、又省地完成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将得到财政资金奖励。昨日上午,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明汉接听市长专线时表示,我市已出台有关文件,适当调整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完善代建激励约束机制。

据了解,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和代建制。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由业主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申领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申领建设单位管理费。业主单位确实参与到项目管理中的,业主单位可计取不超过20%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并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工作分工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分成比例。

王明汉说,目前我市每年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上千个,仅市本级财政投资额就达400亿元。此次适当调整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包括基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一千万元及以下部分的计取标准调整为3%,提高0.8个百分点;清淤及吹填造地项目3亿元及以下部分的调整为1.2%,提高0.2个百分点;大型桥梁项目5千万元及以下部分的调整为2.7%,提高0.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