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365bet体育在线下载纪检组
实践“四种形态”是加强纪律建设,实现挺纪在前的创新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财政工作在稳定经济、配置资源、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财政干部掌握着公共财力的分配大权,承担的责任重大。因此,在财政系统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践“四种形态”是加强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抓手
王岐山书记指出,“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四种形态”主要涉及党纪监督,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严厉程度层层递进、相互衔接,就是要在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设下多层纪律防线,防止干部逐步滑向腐败的深渊。实践证明,严管厚爱对于财政干部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财政系统,许多财政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虽然职位不高,但权力不小,如原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从最初打打5元输赢的“小牌”,到偷偷出境到澳门赌场“试手气”,再到豪赌输掉数千万,其为了满足不断提高的赌资需求,作案手段也从通过伪造手续挪用专项资金赚取利息,到私刻公章大肆贪污公款近亿元。试想,如果能在一开始就发现他的不良嗜好,并早做处理,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后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实践“四种形态”,就是要把多用、善用党纪监督作为努力方向,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对待“小错”坚决处理,帮助改正,党员干部犯“大错”的机会自然大大减少,从而真正实现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
二、当前在实践“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对“四种形态”的本质要求、核心要义等基本问题上还存在模糊不清的理解认识,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有的纪检组思想上没有转变,仍然存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政绩观和“查深查透、吃干榨尽”的惯性思维,把主要精力放在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上,而忽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审查,对抓早抓小不用心、不用劲,把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不过问,不查处;有的对已构成违纪但够不上违法的案件,存在“养案存案”现象,总想着放一放再查,非要做成移送司法的案件,使得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四种形态”要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驰。二是“力度减弱”的错误判断。有的干部没有认识到“四种形态”是一个努力方向,而非刻板的执纪标准,反而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是反腐败高压态势放松的标志,认为今后对严重违纪也只选择极少数给予惩处。有的甚至萌生了“人为调控”的片面化理解,错误理解“四种形态”的要求,为了营造看似合理的分布情况,在思想上开始出现人为增加或者减少某种形态的倾向,如刻意减少移送司法案件等。
(二)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实践“四种形态” 是对财政系统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然而实践中还有不少干部认为这仅仅是对纪检组提出的要求,与党组无关。有的虽然责任意识相比以往有所增强,但在工作落实上还存在办法不多、效果不好等问题,特别是在如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党建日常工作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有机结合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不善于综合运用党纪处分、批评教育与组织处理,难以实现这三种处理方式的有机衔接。同时,直属党委、人事、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上不够积极主动,其所处地位、肩负责任、具体职能等没有明确定位,处于被动实施状态。
(三)制度配套尚不完善。“四种形态”的独立运用和相互转换,都需要明确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技术支撑,但目前相关的制度配套还不够完善。一是有关第一种形态运用的有关制度不完善,导致运用上的不够规范,实践中有的任意扩大,将一些不属于问题导向的一般性谈心谈话、任前谈话等不加以区分,笼统地纳入进来;有的又拘泥形式,将第一种形态等同与廉政谈话提醒,不善于灵活运用。二是有关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相关规定存在内容碎片化、处理种类不规范、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有关不同形态相互转换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形态都有其特有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规范运用。但目前有关不同形态的相互转换、如何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等尚未形成规范的制度,导致有的纪法处置明显不当,错误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把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用纪律来处理,该深查的不深查,该重处的不重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特别是有的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定;有的受领导意志、网络舆情等因素影响,运用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较为随意;还有的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
(四)方法措施还较滞后。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等方面,都存在方法措施比较落后的问题,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线索处置环节,存在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纪律审查环节,一些地方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一些地方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未能引起重视等问题。同时,各个环节都还存在程序、手续繁琐,文书格式不统一,检验评价机制不健全,应用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四种形态”的运用效率。
(五)能力素质仍不适应。“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在监督执纪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的工作作风,需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然而,一些纪检干部的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比较突出。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不同地方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政治前途,甚至被打击报复。
三、对策和建议
实践“四种形态”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通过转变工作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方法方式、完善配套制度、提升执纪能力等,加强日常监管,突出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绝大多数,消除腐败萌芽,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推动“四种形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恢复良好政治生态夯实基础。
(一)转变工作理念,强化纪律思维。一要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和思路,强化监督意识。财政系统各级党组要不断提升对领导党内监督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以实践“四种形态”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工作。牢牢抓住“四种形态”的要害,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执行好党委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争取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使“第一种形态”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二要强化纪律思维,增强执纪意识。各级纪检组在思想上要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和政绩观,转变以往执纪审查中“抓大放小”、“重法经纪”的价值取向。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对违纪问题要动辄则咎,既要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案件,又要突出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提醒教育,对违纪问题严肃查处,通过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警戒提醒拉一把,推动做好“第二、三种形态”工作,教育挽救大多数同志,避免严重违纪“少数”党员干部蜕变沦为“阶下囚”。三要增强纪法之间的衔接意识。明确纪法两端不同工作要求,对倾向性问题、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要实行“分口把关”、“分段立尺”,层层设防。在突出抓早抓小、运用纪律管住绝大多数同志的同时,又要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层层过筛,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科学处理,探索建立查清部份涉嫌违法事实即移送司法处理的有效机制,严查重处“极极少数”,坚决拨掉“烂树”,保护整片“森林”。
(二)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各级党组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精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担负起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和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自觉把“四种形态”列入议事日程,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具体内容,列明责任清单,抓好责任分解,明确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做到把运用“四种形态”与其他党建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二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突出党组责任。健全民主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批评教育和常态化监管,前移监督关口,防止绝大多数党员进入违纪灰色地带。纪检组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强化监督执纪,协助党组抓好“四种形态”各项任务分解,抓好组织协调,推动实践“四种形态”深入开展。直属党委、人事、监督等职能部门要把“四种形态”各项要求主动融入各自工作,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监督,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防患于未然。三要加大追责力度,推动责任落实。坚持在党组领导下,纪检组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切实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任务的督促检查,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不履行或履行“四种形态”不力,且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坚决予以追责,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一要建立健全抓早抓小机制。要健全廉政教育机制,安装“避雷针”。在教育上要坚持抓早抓小,抓长抓常,防患于未然,促其“不想腐”。要完善问题发现机制,揭去“隐身衣”。要打破信息壁垒,整合利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的干部数据信息,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日常检查、网络反腐舆情、巡视巡察、述职述廉评议、任前公示、涉法涉诉、经济责任审计、财产申报审核等工作查找问题线索,综合研判,关口前移,便于早教育、早处置。要规范谈话函询机制,开启“防火墙”。对有反映的干部,听到情况要马上进行函询谈话了解,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一般性违纪和轻微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谈话内容记录在案,签字背书。二要改进纪律审查工作。在审查时机上,要贯彻落实信访“零暂存”要求,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谈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三要改变审理模式。主要是要加强对纪律条规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规范各类审理文书,审理文书要充分体现纪言纪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四)强化制度配套,规范监督执纪。一要积极探索规范“四种形态”适用标准和执纪程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高度凝练的理念和原则,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各地政治生态以及党员干部具体违纪违法行为的差别,在情节轻重、性质恶劣与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损失大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因而在定性量纪的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执纪程序也有差别,因此,建议中央纪委能够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制订指导性文件规定,明确“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适用标准及执纪程序,指导基层实践能够准确把握、正确运用。二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减少监督执纪自由裁量权。要探索形态之间转换的标准、程序及批准部门等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第三、四种形态之间的转换,可探索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机制等。通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执纪监督部门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执纪监督措施,统一掌握各类形态执纪监督的标准尺度,防止权力滥用,有效压缩监督执纪自由裁量权空间。三要完善规范各类组织处理的标准和程序。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所提及的组织处理种类较多,各种组织处理既存在于案件检查阶段,也涉及到案件审理阶段。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2012年发布《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主要针对停职、调整、免职等三种在案件检查阶段的组织处理进行了规范,其余的诸如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低职务层次、辞退等则散见于在各类法规中,具体的标准和处理程序也并不规范统一。因此,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范各类组织处理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因标准和程序瑕疵引起的不必要的申诉复查和复审复议,使组织处理充分发挥作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提升队伍能力,促进履职担当。一是强化思想教育。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开展“两学一做”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教育,使广大纪检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政治立场,提高党性修养,充分掌握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着眼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培训交流。各级纪检组要围绕“四种形态”的能力需求,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培养和锻炼,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和实践锻炼,提高线索处置、谈话沟通、识别违纪行为、纪律审查等方面的能力。同时,通过上派挂职、下派锻炼、交流轮岗、组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不同范围和层级的互相交流学习,共享行之有效的新制度、新方法,提高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三是提供组织保障。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选拔任用纪检干部。用制度规范纪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培养年轻干部工作,加强系统内外的干部交流力度,引进优秀人才充实干部队伍,改善干部结构。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纪检组织建设,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队伍中,配好配强各级纪检组干部。四是严肃监督问责。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增强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担当。通过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力的人员,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条款,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解决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不敢、不想、不愿监督的问题。